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 孙大乔申请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062018010),认定孙大乔所受之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062018010)。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062018010),逾期即视为送达。若对本工伤认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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